据估算,加州的三分之一住宅属于共同利益开发(CID),这一比例还在持续上升。
根据加州《民法典》第4100条,存在四种类型的共同利益开发——社区公寓、股份合作社、共管公寓和计划开发。每种类型的房地产权益各不相同,因此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有所不同。
要确认您的CID类型(即“HOA”),不要仅凭建筑物的外观进行判断。相反,您应仔细查阅CC&R,因为根据民法典4250的规定,1986年及之后记录的任何CC&R都必须明确项目的CID类型。
社区公寓。根据民法典4105的定义,社区公寓通常被称为“拥有你自己的”,是HOA中最简单的一种形式。在社区公寓中,业主所获得的契据并不是针对特定住所的,而是整个财产的“共有承租人”契据,业主享有对该财产的平等共享权。业主会收到与契据相关的地役权或许可证,表明其居住的住宅。社区公寓通常是较早期的非法人社团。
股份合作社。根据民法典第4190条的定义,股份合作社通常简称为“合作社”,是由业主协会拥有全部财产的公司。与契约不同的是,每位成员获得公司的股份,并享有特定住所的使用权。合作公寓相对较少见,通常是较老的HOA。
共管公寓。根据民法典4125,共管公寓项目是一个由两个部分组成的财产。一部分是住宅,称为“单位”,法律上称为“独立权益”。另一部分是“公共区域”,包括其他所有部分。
共管公寓并不总是与住房相连。如果开发商将共管公寓设计为独立住宅,那么它有时也可能是独立住宅,因此务必检查契据和CC&R以确保信息准确。共管公寓计划会定义什么是“单元”或“独立权益”,以及什么是共享的“公共区域”(民法典4095)。
计划开发。如果一个项目既不是共管公寓、股份合作社,也不是社区公寓,并且具备公共区域和评估成员的权力,那么它被视为“计划开发”(民法典第4175条)。虽然“计划单元发展”是一个常见但不准确的术语,因为“单元”是共管公寓的专用术语。人们通常在想到规划开发项目时,会联想到独立式住宅,但联排别墅或露台住宅项目也可以属于规划开发,因此不要被项目的外观所迷惑。CC&R和契约是如何规定的?在规划开发项目中的不动产权益被称为“地段”。(如有疑问,请咨询法律顾问)。
这不仅仅是一个标签。HOA项目的类型不仅仅是所购房产类型的技术性标签。共管公寓、合作公寓和社区公寓协会通常承担比计划开发项目更大的维护和维修责任,而后者通常将大部分维护和维修工作留给会员。社区公寓和股份合作社相对较少见,且通常较为陈旧,这些住房的融资选择非常有限。这影响了它们的吸引力和价值,因此大多数社区公寓和股份合作社最终可能会转变为共管公寓。
了解您所拥有的——这非常重要。
理查森先生。他是社区协会律师学院的成员,也是Richardson Ober LLP的合伙人,Richardson Ober LLP是一家以社区协会咨询而闻名的加州律师事务所。请将专栏问题发送至kelly@roattorneys.com。以往的专栏可见于www.HOAHomefro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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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房地产|探索你所拥有的HOA住宅类型》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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